《浙江中医药大学学报》论文中关于伦理审查与利益冲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24 点击数量:2996
1 伦理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公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报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时,需说明所采用的试验程序是否经过国家的或所在机构设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评估与批准,并注明批准文号。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以下活动:①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和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研究的活动;②医学新技术或者医疗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③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样本、医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如果所在机构没有正式的伦理委员会,作者需说明研究是否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和世界医学协会最新修订的《赫尔辛基宣言》的相关规定。临床研究报告应说明受试者保护情况。在没有获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可辨认身份的信息,包括患者姓名和其首字母缩写,或住院号,都不应在书面描述、照片或遗传谱系中公开,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研究对象为实验动物时,应说明是否经过相关伦理委员会审查,并注明批准文号,或说明是否遵循了国家或机构的有关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2 利益冲突
作者投稿时需告知与该研究有关的潜在利益冲突,说明可能导致其研究结果和论文撰写产生偏倚的经济关系和私人关系,并对所提供的利益冲突公开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同行审稿专家应向编辑部公开任何可能使其对稿件评价产生偏倚的利益冲突,必要时应主动回避对稿件的审阅。
《浙江中医药大学学报》编辑部